《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核心内容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目标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执行事项,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二、政策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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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并行
- 征管公告不影响递延纳税政策的效力,递延纳税政策相关文件继续适用。
- 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仍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即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确认规则
- 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为准。
- 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 举例:
- 2025年10月,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并增资,11月20日取得《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列明再投资时间为10月28日)。
- 2030年9月3日,A公司转让股权,甲公司当天完成变更手续;2030年11月1日,A公司收到转让款。
- 持有时间:2025年10月至2030年9月(共60个月),符合连续持有至少5年的要求。
- 税收抵免额度计算规则
- 情形一: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比例选定后,后续收回投资时不得再适用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 举例:
- 2025年10月,境外A国B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利润1000万元,全部增资。
- 中A税收协定股息征税比例为5%,B公司可选择按10%或5%计算抵免额度。
- 若选10%,抵免额度为100万元;若选5%,抵免额度为50万元。
- 收回投资时,需按选定比例补缴税款,不得变更。
- 情形二:同一境外投资者有多笔境内再投资的,应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税收抵免额度。
- 举例:
- 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利润500万元、乙公司利润7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丙公司。
- 归集与甲公司相关的抵免额度50万元,与乙公司相关的抵免额度700万元。
- 后续甲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产生税款60万元时,仅能用与甲公司相关的50万元抵免,剩余10万元需用其他额度或补缴。
- 税收抵免额度调整规则
- 税务机关发现境外投资者不应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如持有再投资不满5年收回投资)的,需调整抵免额度。
- 举例:
- 2025年10月,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利润1000万元,全部增资,选定10%抵免比例,形成抵免额度100万元。
- 2027年7月,A公司收回700万元再投资,需补缴递延税款70万元,并调减抵免额度70万元,调整后抵免额度为30万元。
- 补缴税款与滞纳金规则
- 补缴税款: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需补缴税款。
- 滞纳金: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即抵减税款当天)起加收滞纳金。
- 举例:
- 2025年10月,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利润1000万元,全部增资,选定10%抵免比例,形成抵免额度100万元。
- 2026年7月1日,甲公司支付A公司特许权使用费600万元,7月2日申报抵减60万元税款。
- 2027年1月,A公司收回500万元再投资,需补缴递延税款50万元,并补缴已抵减税款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10万元税款,自2026年7月2日起计算滞纳金。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确认规则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从同一家利润分配企业取得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所得类型为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 取得所得时间在再投资时间之后。
- 举例:
- 2026年3月,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利润,全部再投资,选定10%抵免比例,形成抵免额度100万元。
- 2027年,甲公司支付A公司特许权使用费600万元,应扣缴税款60万元。
- 该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符合条件的所得类型,且取得时间在再投资之后,因此60万元税款属于“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外币再投资折算规则
-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抵免额度。
- 举例:
- 境外A公司2025年10月15日(汇率1:7)取得境内甲公司利润1000万美元,10月20日(汇率1:7.1)全部再投资。
- 按10月20日汇率折算,A公司再投资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和税收抵免额度均为710万元。
- 收回投资涉税事项办理规则
- 境外投资者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时,需区分是否符合政策条件,计算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 举例:
- 2026年3月1日,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X地甲公司利润1000万元,投资于境内Y地乙公司,选定10%抵免比例,形成抵免额度100万元。
- 2027年,甲公司支付A公司特许权使用费600万元,抵减税款60万元。
- 2028年6月1日,A公司收回投资100万元;2031年6月1日,收回剩余900万元。
- 2028年6月1日无需补缴税款;2031年6月1日需补缴递延税款90万元,并抵减剩余抵免额度40万元(若已全部使用,则需全额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