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一、通知背景与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府〔2025〕81号)等规定,经评估,《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1〕1号)需继续实施,因此对其有效期予以延长。
二、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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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对象:
-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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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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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要求:
-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三、《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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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依据与征收率:
- 凡在本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按2%征收率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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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与缴库方式:
-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使用税收票证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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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性质与管理方式:
-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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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与检查:
- 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四、通知发布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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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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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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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部分信息显示原管理办法执行到期日为2026年4月30日,延长后自次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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