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对啤酒消费税的计征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计税标准采用孰高原则
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其消费税税额的确定标准调整为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的消费税单位税额。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企业通过转移利润或压低出厂价格等方式规避消费税,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明确关联销售单位定义
公告所称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与啤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其销售行为可能影响啤酒的消费税计征。
三、界定价格计算方法
出厂价格与对外销售价格均按啤酒的牌号、规格分别计算其加权平均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
举例说明:
某啤酒生产企业2026年4月向关联销售单位销售了三批次A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120万元、160万元和28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40吨、510吨和850吨。因此,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为:
(120+160+280)÷(340+510+850)=3294元/吨
上述啤酒生产企业的3个关联销售单位2026年4月均对外销售了A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4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85吨、580吨和880吨。因此,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为:
(100+150+240)÷(385+580+880)=2656元/吨
四、规定施行与废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