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6年2月13日 文号:财关税〔2026〕9号 实施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起
一、政策依据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
- 《财政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
二、免税主体及范围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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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商品清单:按附件第五条执行,主要包括:
- 进口图书、报纸、期刊:用于教学、科研或文化交流的出版物。
- 电子出版物:如数据库、数字图书等。
三、政策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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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免税范围:
- 新增部分高端科研设备(如量子计算设备、高精度传感器等)和新兴技术领域用品(如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相关耗材)。
- 明确将党校(行政学院)纳入免税主体,支持干部教育培训中的科研与教学需求。
- 优化管理流程:
- 简化免税证明材料,实行“清单管理+备案制”,减少审批环节。
- 推进数字化申报,通过“单一窗口”或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免税手续。
- 强化监管协作: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定期核查免税商品使用情况,防止滥用政策。
- 对违规主体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四、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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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认定:
- 免税主体需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出版物进口单位需具备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 商品用途限制:
- 免税商品须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教学活动,不得转售或用于商业目的。
- 进口后需按海关监管要求存放、使用,并接受定期核查。
- 申报与备案:
- 免税主体需在进口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免税申请表》及商品清单。
- 海关审核通过后,出具《免税证明》,税务部门凭此办理免税手续。
五、政策意义
- 降低科研成本:通过免税政策,减少进口科研用品的税费负担,支持科技创新和高等教育发展。
- 促进国际合作: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升国内科研水平。
- 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源向科研和教育领域倾斜,推动高质量发展。
六、附件说明
- 《“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详细列明免税商品名称、规格、用途及技术参数,可通过财政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提示:具体免税商品清单及操作细则,建议咨询当地海关或税务部门,或登录财政部官网(http://gss.mof.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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