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实施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核心内容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海市依据此法律框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政策。
二、减征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减征政策:
- 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孤老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
- 烈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需持有相关证明。
三、减征范围
减征范围涵盖以下两类所得:
-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
四、减征标准
- 减征限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10,500元为限额;不足10,500元的,据实减征。
- 身份选择:若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 所得类别选择: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只能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五、政策执行期限
本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六、操作指引
- 备案要求:纳税人需在年度汇算清缴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减征备案,提交有效证件或证明。
- 申报流程: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选择“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政策意义
该政策通过税收减免,减轻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经济负担,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的关怀与支持,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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