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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核心要点解析

一、政策背景与施行时间

  • 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4日。
  • 施行时间: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旨在解决资源税法实施中税目争议、应税产品定义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判定等问题,统一全国执行标准。

二、核心执行口径内容

1. 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 罚没/收缴资源: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授权事业单位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如原油、矿产等)免征资源税。
  • 工程自用砂石: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不视为“开发应税资源”,不征税。

2. 适用税目明确

  • 凝析油与油气田混合轻烃

    • 凝析油(气田/油田中因温压变化凝析的液相组分)按“原油”税目征税。
    • 原油分离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原油”税目,天然气分离的按“天然气”税目,界定参照《油气田混合轻烃》(SY/T 7831)。
  • 尾矿利用
    • 尾矿再选回收特定矿物组分,按对应税目征税;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砂石”税目征税。

3. 征税对象细化

  • 煤炭

    • 原矿:未经加工或破碎/选矸(直径≥50mm)后的煤炭、筛选煤、低热值煤等。
    • 选矿产品:洗选/干选/风选后的精煤、中煤、煤泥等。
  • 稀土
    • 轻稀土原矿洗选后的矿岩型精矿(如氟碳铈矿)按“轻稀土选矿产品”征税。
    • 离子型稀土原矿经离子交换、灼烧等工艺生产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混合氧化物等,按“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征税。
  • 盐类:盐湖/盐井卤水通过蒸发、沉淀、膜分离等物理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等,按“盐类选矿产品”征税。

4. 计税依据规则

  • 销售额扣除:不含增值税,可扣减运杂费用(需合法凭据)及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
  • 混合销售/加工:外购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加工时,需分别核算;无法分别的,按混合销售扣减。

5. 关联交易价格调整

  • 价格偏低情形:向关联单位销售价格明显低于非关联方同期价格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调整销售额。
  • 正当理由: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合理区间加价、运杂费包含、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 原矿与选矿关联交易: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关联企业选矿销售额扣减合理成本利润后的金额,且无正当理由的,按选矿销售额扣减后金额确定原矿销售额。

6. 减免税管理

  • 计算方法

    • 产量占比法: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数量 = 总销售额/数量 ×(免税/减税项目产量÷总产量)。
    • 平均价格法:自用无销售额时,按自用量×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优惠政策选择: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优惠的,仅可选择一项执行。
  • 衰竭期矿山:按剩余储量或开采年限判定,累计销售量不超过原设计储量的20%或累计时长不超过5年;储量增加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停止优惠且不可重复享受。
  • 煤炭充填开采:需留存充填方案、技术评估报告、计量装置记录等资料,按实际置换量或充采比计算。

7. 纳税义务与征管

  • 纳税地点:矿产品开采地或海盐生产地;海上原油/天然气由海洋石油税务机构征收。
  • 资料留存:需备查增值税发票、产量台账、采矿许可证、储量报告等,确保合规性。

三、政策意义

  • 统一执行标准:消除地区间政策理解差异,减少征管争议。
  • 绿色导向:通过细化税目、优惠条件(如尾矿利用、充填开采),促进资源高效利用与生态保护。
  • 提升征管效率:明确关联交易调整规则、减免税计算方法,强化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

权威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及官方解读,专家(如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分析证实政策对税法实施公平性、可操作性的提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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