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于2025年11月7日发布了新增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通知背景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离境退税工作相关单位评定,现将新增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予以发布。
二、新增退税代理机构名单
三、服务期限
新增退税代理机构的服务期限为两年,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
四、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 机构资质: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 合规记录: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 业务能力: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航空、水运和陆路离境口岸隔离区,以及其他指定场所内分别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 资金垫付: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和第三方便捷支付的条件。
- 监管接受: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 系统条件: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 涉外服务: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等。
五、退税政策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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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条件:
- 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物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
- 境外旅客需于购物开单后的90天(含)内,由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所购退税物品离境,且境外旅客离境日距入境日未超过183天。
- 所购退税物品在离境时尚未启用或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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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流程:
- 境外旅客持本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购物后向退税商店索取销售发票和《离境退税申请单》。
- 境外旅客离境时主动持退税物品、《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离境口岸海关申请验核。
- 境外旅客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至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点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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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额计算:
- 实退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或8%)—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2%)],最终退付金额以海关验核结果为准。
- 退税额2万元(含)以内,境外旅客可自行选择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实退税额2万元以上,以银行转账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