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1号)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交易场所
- 
	交易主体:
- 会员单位: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注册登记的会员。
 
- 客户: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备案的客户,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其他交易主体。
 
 
- 交易场所:
- 仅限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交易。
 
 
二、增值税政策核心规则
(一)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
-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 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
 
- 交易所向买入方开具结算发票,不涉及增值税。
 
 
(二)发生实物交割出库
- 
	投资性用途黄金:
- 
		交易所政策:
-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 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标注“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
 
 
- 买入方会员单位义务:
- 在出库单上注明购入用途为“投资性用途”。
 
-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 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黄金产品(除法定金质货币外)并销售的,需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
- 交易所政策:
- 免征增值税,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标注“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
 
 
- 买入方会员单位义务:
- 在出库单上注明购入用途为“非投资性用途”。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普通发票按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加工成非投资性黄金产品并销售的,需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
- 交易所政策:
- 免征增值税,按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标注“客户标准黄金”)。
 
 
- 客户义务: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普通发票按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需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发票与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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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要求:
- 会员单位或客户需根据业务实际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黄金”下设的编码。
 
-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投资性用途黄金交易使用,普通发票用于非投资性用途。
 
 
- 财务核算要求:
- 会员单位或客户需将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
 
- 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
 
 
四、用途变更与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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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变更申报:
- 会员单位需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6个月内申报用途变更,且仅允许变更一次。
 
- 投资性转非投资性:
- 交易所由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 会员单位需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按普通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非投资性转投资性:
- 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会员单位需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金额抵扣进项税额。
 
 
 
- 违规处理:
- 首次违规:
- 自发现次月起3个月内,交易所对违规会员单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 再次及后续违规:
- 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交易所对违规会员单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 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 自处罚决定书作出次月起,交易所对违规会员单位或客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五、实施时间与废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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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时间:
-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 废止条款: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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