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一、政策背景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的发布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
二、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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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节能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 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
- 具体限值标准详见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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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 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
-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公告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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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技术要求
- 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与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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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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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安排
- 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规定执行。
- 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车型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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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目录》的建立
- 符合条件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将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 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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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目录》的废止与车型转入
- 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止。
- 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
- 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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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旧《目录》车型的优惠政策延续
- 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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