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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10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旨在通过税收政策调整促进风力发电及核电行业健康发展。该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截止,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一、风力发电增值税优惠:海上风电即征即退50%

  1. 政策内容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适用范围:仅限于海上风力发电,陆上风电不享受此优惠。
    • 实施效果:纳税人销售海上风电产品时,缴纳的增值税可退还50%,显著降低企业税负。
  2. 政策背景
    • 延续2015年确立的风电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框架,但将优惠期限延长至2027年底。
    • 此前海上风电增值税无减免措施,此次政策调整填补了这一空白,体现了国家对海上风电发展的支持。

二、核电行业增值税政策:新老划断,差异化调节

  1. 已投产核电机组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增值税政策。
  2. 未投产核电机组
    • 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
    • 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税〔2008〕38号文件执行。
  3. 新核准核电机组
    •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与其他行业增值税政策一致。

三、政策衔接与废止文件

  1. 政策衔接

    • 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 此前享受风电或核电增值税优惠的企业,需根据新政策调整申报方式。
  2. 废止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四、政策意义与影响

  1. 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 海上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直接降低企业成本,鼓励更多资本投入海上风电领域,推动清洁能源占比提升。
  2. 优化核电行业税收结构
    • 对已投产和未投产核电机组实行差异化税收政策,既保障老机组稳定运营,又引导新机组通过市场化竞争降低成本。
  3. 政策延续性与创新性结合
    • 延续风电行业增值税优惠框架,但通过设定优惠期限和适用范围,避免政策依赖,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效率提升。

五、企业应对建议

  1. 及时调整税务筹划

    • 海上风电企业应重新评估项目成本,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优化现金流管理。
    • 核电企业需根据投产时间节点,提前规划增值税申报和退税流程。
  2. 关注政策动态
    • 密切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后续解读,确保政策执行符合要求。
    • 评估政策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优先布局享受优惠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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